(2012年12月18日換屆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十條,《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第十八條,成立泉州市臺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設立在泉州市行政區城內的臺資企業自愿依法組織登記的非營利性質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在泉州市舉辦的臺資企業之間的聯絡交往和加強相互間合作,促進企業發展;溝通企業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聯系,幫助企業熟悉國家和政府的各項政策法規,配合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和服務;為企業排憂解難,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泉臺經貿合作,為促進海峽兩岸的繁榮昌盛和祖國和平統一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第四條 協會接受主管單位泉州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泉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國家的改革開放政策,為來泉投資的臺商提供各種政策、法規的咨詢服務;
(二)組織會員開展各種有益的活動,密切企業間的經濟聯系,通過舉行各種形式的座談會、交流會、培訓班,提高會員的經營管理水平;
(三)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系,幫助會員了解政策法規和經濟信息,對會員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四)組織或協助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產品展銷會及考察、訪問、旅游等活動,代表臺資企業參加各種社會交際;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積極配合政府切實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正確引導會員,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規,防止違法現象的發生,維護會員形象;
(七)出版會刊,及時轉發國家法令、法規和傳遞各種信息,報道協會活動和會員動態;
(八)辦理政府和會員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經各級政府批準取得法人資格而設立在泉州市的臺資企業(含臺商與大陸、港、澳、僑商的合資、合作投資企業)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主體為團體會員,適當吸收部份來泉進行正當經貿活動的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團體會員所派會員代表,以一人為限,原則上應是該企業的法人代表,也可授權代理人。協會會員變更會員代表時,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協會秘書處
(四)個人申請入會,需有兩個團體會員推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踴躍為本會經費樂捐;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本協會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八)決定本協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討論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本協會會員;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通過,并提請會員大會予以追認,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加重大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密切掌握會員大會的決議施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落實情況;
(三)審核和檢查工作計劃及重要工作進展情況;
(四)審核和檢查財務工作;
(五)可列席參加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鑒于歷屆會長對協會工作和發展作了較大貢獻,確定卸任的會
長為永遠榮譽會長,其會員單位資格為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18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